一、电子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按照国家档案局DA/T15-199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措施,其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确保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完整、真实、准确、可读。
二、电子档案保管部门每年对归档档案数据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三、对保管的电子档案进行迁移操作前,制定严密的迁移工作计划,保证电子档案在完整、准确和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迁移,档案人员应填写《电子档案迁移登记表》。迁移后,原旧版的载体仍需保存3年。
四、定期对保存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抽样机读检验,光盘每满4年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40%,并将检验结果填入《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档案数据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六、电子档案采用多套备份制度,本机随时备份,档案专用服务器每周自动两次备份,移动硬盘每月一次备份,刻录光盘每年一次备份。备份数据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一套利用,一套异地保存。备份在档案专用服务器上的电子档案,必须在该服务器上采用磁盘镜像备份措施。
七、超过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档案进行逻辑和物理删除,并列出销毁档案目录存档备查。